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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单位发工资5天内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

2017-06-13 08:00:03 无忧保
对违规单位,有关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小编昨日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针对部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专户。对于逾期仍不缴存的违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士表示,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另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经办人具体办理。调整时,单位经办人携带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联络单》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变更业务明细表》(一式二联)、单位申请(降低缴存基数需提供工资手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事处申报。 针对市民关注的无房产证的已购商品房如何提取公积金的问题,该中心人士表示,职工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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