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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贷款首付提高到30%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提要:■新规二商贷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额度。通知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省内其他城市在济买房者,贷款首付最低50% 继9月底国家出台楼市新政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9月30日向各受委托银行和各分中心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对前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两成一律调整为三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宽松”环境不复存在,省城房地产市场政策再收紧。新政自10月1日起实行。 ■新规一贷款首付比例提高 通知规定:借款人因购买自住普通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由20% 提高到30%。 ■新规二商贷余额冲减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知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即:将按规定计算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减掉其他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余额作为本次公积金贷款额。对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余额的认定由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配偶予以查证确认。 ■新规三省内来济购房者首付最低50% 通知规定:对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职工,如果在济南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新规四可与共同还款人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通知规定:如果借款人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一名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在该笔贷款还清之前共同还款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供共同还款人,必须增加一名还款担保人,该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能合并计算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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