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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30% 宜宾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上调

2017-06-15 08:00:02 无忧保
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宜宾缴存职工购买14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提高到最低30%。8月31日,宜宾新闻网小编获悉此消息。 据悉,为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矛盾,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8月30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除了将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提高至最低30%外,还作相关调整如下: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结清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缴存职工个人及配偶债务余额之和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暂停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加强对个人信用管理,市公积金中心应对缴存职工个人信用严格审查,对信用不良的给予不贷或减贷。 “上述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落实贯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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