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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15日内核实办理

2017-06-19 08:00:02 无忧保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7日电: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主要调整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流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职工持本规定要求的提取资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提取资料无误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代办提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职工本人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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