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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全市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前期摸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列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单位集资建房项目除外)和列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安置用房。2、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开发资质或暂定资质的企业法人,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项目总投资的20%。  二、按《通知》规定,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87%上浮10%执行,即项目贷款年利率为4.257%。  三、具备以上项目贷款条件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开发单位可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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