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沈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住房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相关文件,沈阳市将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调整各地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着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进度。
同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
沈阳将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沈阳将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在售楼现场显着位置公示楼盘销控表。
沈阳市房产局、规划国土局亦将按职责分工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和中介机构行为。
同时,沈阳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其中,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对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未超过5年)购买商品住房的,沈阳将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
另外,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
而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
最后,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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