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号)精神,现就通州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做如下公告:
1、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
2、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基数,即2025元/月;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143元/月。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同一单位只能选定一个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10%,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5、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6、对仍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在办理调整时,可一并为这部分职工办理汇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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