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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我市职工平潭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201412月,为支持平潭住房建设,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允许省内非平潭缴存地职工在平潭购房,可回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期从201511日至1231日。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实施细则,积极协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平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政策执行期内,我市共受理审批平潭购房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3笔,贷款金额164万元,截至20162月底,上述3笔贷款已全部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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