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更好地保障职工刚性购房需求,我市再次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新政试行一年。
只要职工的父母、子女在我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之间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时间以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或者交易过户时间为准。
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其中贷款购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购房提取新政只能用于支持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不能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此次购房提取政策调整取消了“首次购房”的限制性条款,即:试行期间,职工的父母、子女只要在我市购买住房,其本人及配偶即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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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曾试行过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门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政策实施一年,共有1637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2亿元,带动贷款需求近5亿元,促成1003户家庭实现购房愿望,后因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渐趋紧张,试行期满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未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