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步下调0.25个百分点。自2014年11月22日起调整如下: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下调至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5%下调至4.25%,均下调0.25个百分点。
2014年11月22日起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11月22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贷款利率,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以职工购买首套房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等额本息)计算,调整前每月应还本息为4053.48元,总利息支出65.92万元;调整后每月应还本息为3935.52元,总利息支出61.67万元。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后,总利息支出节省了4.25万元,职工每月应还利息减少117.96元,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更好地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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