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金管函〔2014〕14号)精神,从11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我市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按市民政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时应提交身份证、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提取人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后,公积金中心将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另外,由于此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已将贷款职工最低连续缴存时限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为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原提取审批过程中执行 “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 的规定,相应调整为“保留6个月缴存余额”,于11月1日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