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3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15户。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申请的15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条件,被确定为2012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
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格两年内有效的规定,2011年审批通过的30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与本次审批通过的贷款贴息对象同时发放,按申请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6月 27日为45户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