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厦门市的有关规定,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35户,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核查、社会公示、厦门市财政局资金审核等程序,厦门市30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职工确定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按申请人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1年12月22日为30户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7.9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向低收入家庭倾斜的优越性,减轻了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还贷压力,受到社会和职工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