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员《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2010年10月28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提高到30%,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第三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认房认贷”的方式确定所购房屋套数。
2011年5月17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厦门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做出进一步规范。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中确认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