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送审稿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
1、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7、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送审稿明确了公积金的申请提取流程。职工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需核查信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即时办理支付手续。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2月1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形式,对送审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