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公积金转移
(一)服务对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因工作调动而发生公积金转移的职工。
(二)提供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
2、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转入单位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转入单位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劳动合同、工作调动单、协保续保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1、转入、转出单位公章清晰。
2、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不得涂改。
(三)服务场所
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运河东路388号)。
2、为了方便无锡市区(不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各公积金汇缴单位就近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自2014年4月1日起,单位经办人员可直接到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
注:各公积金汇缴银行网点只办理与该支行有关的职工公积金转入、转出业务。
(四)服务时间
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2、银行网点: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异地公积金转移
(一)服务对象:由于异地工作调动,公积金转入本市或转出本市的职工。
(二)提供材料
1、转出本市的转移:
(1)转出单位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填写转移职工的姓名、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码。
(2)转入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接收证明》(注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3)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转移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带齐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注:转出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能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办理时提供红卡或公积金对账磁卡的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既无法提供公积金红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统中又无相应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的职工,办理时需提供盖有转出单位公章的退工单、劳动合同、工作调动单、协保续保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中心认可的材料,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转入本市的转移:
(1)转入本市职工提供转移职工在本市的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原件。
(2)加盖公章的本市社保缴费记录。
公积金中心根据异地转入职工提供的上述材料,开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异地转移接收证明》。
(三)服务场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运河东路388号)。
(四)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
三、单位公积金转移
(一)服务对象:因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需要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的单位。
(二)提供材料
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变更证明,经中心同意后,单位才能按中心提供的单位公积金缴存新代码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在无锡市市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之间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向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经原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后,单位方可在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
注:办理单位转移业务时,该单位必须没有在途业务发生。
(三)服务场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运河东路388号)。
(四)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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