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锡房金(2012)8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转账还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含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下同)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且其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已与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承办委托转账还贷业务协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以下简称委托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两种方式。 (一)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二)逐年还贷是指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四条 委托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逐月还贷提取金额的确定 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 根据委托人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金额。 (二)逐年还贷提取金额的确定 根据委托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还款月的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和住房贷款合同,向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发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还贷; (二)公积金中心或贷款发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金额,划转到贷款发放银行。 第六条 委托还贷期间,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终止: (一)委托人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 (三)委托人已注销委托还贷协议的。 第八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委托还贷资金划转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后自动恢复。 第九条 委托人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委托偿还其中一笔贷款。 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在本办法中视同为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笔贷款。 第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只能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委托人可申请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 第十一条 原《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中的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无锡市法制办公室
共印:30份 |
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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