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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中心对骗领骗贷行为亮剑

2017-07-23 08:00:02 无忧保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罚款1—5万元的标准处置。    《办法》强调,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至50%以下的罚款。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至3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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