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意见
为切实帮助我市新就业人员、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住房支付能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出下列意见: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所缴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可与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
区分新职工住房补贴是否正常缴存的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规定执行。
2、首次购买住房且所购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付房款比例达到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的,夫妻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可贷额度计算不足30万元,贷款额度最多可放宽至3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可贷额度计算不足50万元,贷款额度最多可放宽至50万元。
本意见自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注:上述意见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员已经批准:锡房金管[201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