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2400元,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分中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201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2400元/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在存缴比例上,没有太大的变化。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0%;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职工提租补贴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2400元)进行调整,对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已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不再发放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从201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