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锡房金[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精神,现就我市部分单位按1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我省最高为12%。凡高于规定比例标准的,从今年7月1日起要予以纠正。
二、经省建设厅批准按1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维持原缴存比例不变,但对超过12%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仍按1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书面明确交纳有关税金,并报我中心备案,否则我中心将按12%的缴存比例进行监控。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