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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四种情况可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7-07-24 08:00:02 无忧保

5月5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显示,为严格执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部分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明日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四种情况可视为连续缴存:第一,因年度调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当年缴存调整文件上的调整时间为准,延迟缴存调整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在其正常缴存后视为连续缴存;第二,学校教职工因法定寒暑假提前或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其正常缴存后视为连续缴存;第三,单位当月办理汇缴,但因到账时间滞后、网点经办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跨月记账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会计部门章的汇缴书回执复印件、单位证明(包括汇缴时间、汇缴方式、跨月到账原因等,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可视为连续缴存;第四,一年内职工若因工作调动出现不超过三个月份(含)的未连续缴存记录,由单位提供证明后,视为连续缴存。

那么,对于上述通知中所提到的“因年度调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来体现年度调整时间?公积金中心表示,在广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但异地缴存在广州申请贷款的职工,则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有关调整时间的证明或当年发布的缴存调整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情况,通知还称,不受理存在一次性汇缴两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含)汇缴、缺缴最近两个月份以上(不含)住房公积金等非正常缴存情况的贷款申请。

何谓缺缴最近两个月份以上(不含)住房公积金的非正常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举例称,若职工在2017年5月申请公积金贷款,则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至少汇缴至2017年3月,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汇缴至2017年2月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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