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淮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23 名委员,2016年,召开 2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度归集、使用执行情况报告(草案1);
(2)淮北矿业集团分中心2015年度归集、使用执行情况报告(草案2);
(3)皖北煤电集团分中心2015年度归集、使用执行情况报告(草案3);
(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草案4);
(5)淮北矿业集团分中心2015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草案5);
(6)皖北煤电集团分中心2015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草案6);
(7)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草案7);
(8)淮北矿业集团分中心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草案8)
(9)皖北煤电集团分中心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草案9)
(10)淮北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草案10);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淮北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 4 个科室,1个管理部,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51 人,其中,在编 42 人,非在编 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 1018 家,新开户单位
96 家,净增单位 -277 家;实缴职工 19.1 万人,新开户职工 0.89 万人,净增职工 -0.93 万人;当年缴存额 28.99 亿元,同比降低 8.58 %。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 258.56 亿元,缴存余额 9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2.63 %、4.81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2 家,比上年增加 0 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 24.44 亿元,同比降低 4.98 %;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84.3 %,比上年同期增加 3.19 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 159.36 亿元,同比增长 18.11 %。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50 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9 万笔 7.7亿元,同比降低 52.46 %、45.65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18 万笔 5.41亿元,淮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9 万笔 1.87 亿元,皖北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8万笔 0.42 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9.16 亿元。其中,市中心 2.79 亿元,淮矿分中心 4.92 亿元,皖北分中心 1.45 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96 万笔 113.5亿元,贷款余额 77.41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5.1 %、 7.28 %、 -1.86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78.03 %,比上年同期减少 5.31 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9 家,比上年增加 0 家。
(四)购买国债:2016年,(兑付国债 0.29亿元,国债余额 0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0.29 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19.48亿元。其中,活期 2.86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11.33 亿元,1年以上定期 3.45 亿元,协定 1.84 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 78.03 %,比上年同期减少 5.61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 30514.7 万元,同比降低 21.54 %。其中,市中心 11709.51 万元,淮矿分中心13902.09 万元,皖北分中心4903.1 万元,存款利息收入 3716.97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25921.35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876.38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 16393.74 万元,同比增长 20.24 %。其中,市中心 5527.89 万元,淮矿分中心8202.09 万元,皖北分中心2663.76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14867.27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368.96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1156.77 万元,其他支出 0.74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 14120.96 万元,同比降低 44.1 %。其中,市中心 6181.62 万元,淮矿分中心5700 万元,皖北分中心2239.34 万元,增值收益率 1.44 %,比上年同期减少 1.32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711.3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2409.66 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1662.79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1265.42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 10615.44万元,淮矿分中心上缴 8000 万元,皖北分中心上缴2649.98 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20333.2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54893.7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 21007.84 万元,淮矿分中心提取 29039.22 万元,皖北分中心提取4846.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 1291.45 万元,同比降低 20.92 %。其中,人员经费 679.67 万元,公用经费 86.5 万元,专项经费 525.28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756.38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272.46 万元、 16.5 万元、467.42 万元;淮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312.7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17.69万元、37.22万元、57.86万元;皖北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 222.3 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189.52万元、32.78万元、0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202.61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41 ‰。其中,市中心 0 ‰,淮矿分中心0.34 ‰,皖北分中心0.63 ‰。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20333.2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2.63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99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21.39 %、 -4.62 %和 -8.58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49.71 %,国有企业占 17.29 %,城镇集体企业占 9.63 %,外商投资企业占 1.47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2.38 %,其他占 7.26 %。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5.73%,国有企业占 67.1%,城镇集体企业占 0.99%,外商投资企业占 1.2 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2.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14 %,其他占 1.8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63.85 %,中等收入群体占 31.96%,高收入群体占 4.19 %。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46.14万笔 24.4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78.97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5.1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3.77 %,租赁住房占 0.05 %,其他占 0.001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21.03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11.1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7.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03 %,其他占 2.24 %)。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32.3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45.69 %,比上年同期增加10.59 个百分点。
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8841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25.65 %,90-144(含)平方米占 70.48 %,144平方米以上占3.87 %;新房占 75.16 %,二手房占 24.84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 48.25 %,双职工申请贷款占 51.75 %,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 %。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34.87 %,中等收入群体占 44.05 %,高收入群体占 21.08 %。
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 386 笔 10142.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200044.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41360.3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3.14 %,比上年同期减少19.9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规范性文件。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安徽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