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障购房人权益,防控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健康发展。结合全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楼盘准入并获批后,才可为购房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楼盘准入申请条件
申请楼盘准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合作无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的楼盘,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良好;项目建设与规划一致;楼盘主体工程完全封顶。
产权式或非成套住宅(公寓)、别墅类楼盘不予准入。
第四条 楼盘准入申请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楼盘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后,向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递交相关资料、提出准入申请;管理部依据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资料,并对申请楼盘展开实地调查,综合各项条件后作出是否同意楼盘准入的决定。
第五条 楼盘准入申请资料
(一)楼盘准入申请书。
(二)商品房预售楼盘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报告。
(五)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复印件。
(八)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办理授权书。
(十一)公司章程复印件。
(十二)股东会议决议。
(十三)发改局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及明码标价监制确认的批文复印件。
(十四)“五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楼盘封顶图片。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图片不得少于一张,且真实完整、能基本判别楼盘是否封顶。
(十六)房源分布表。
上述资料能提供原件的不得提供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是证照双面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有企业公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所有证照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楼盘准入的,必须提供上述完整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非首次申请楼盘准入的,在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均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只提供除此六项外的其他资料。如以上六项资料较上一次楼盘准入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后的证件资料。
申请准入的楼盘由两家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的,每家企业除提供上述完整的申请资料外,还需附楼盘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等必要资料。如各家企业的申请资料有完全相同的,可只由其中一方提供。所有的申请资料均需加盖各企业公章。
第六条 楼盘准入申请资料的审查
管理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楼盘准入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审查申请资料。
经审查,准入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展开楼盘准入前调查。
第七条 楼盘准入前调查
管理部应当在资料审查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派出不少于2人对准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楼盘展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楼盘建设情况,结合企业和楼盘的证照原件,再次审核其准入申请资料。
第八条 楼盘准入审批
管理部调查人员和管理部主任须在调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商品房预售楼盘基本情况调查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楼盘准入的意见。
管理部不同意楼盘准入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同意楼盘准入的,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楼盘准入登记。
第九条 楼盘准入登记
经管理部审批,同意楼盘准入的,管理部工作人员须在准入审批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及系统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申请准入楼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对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和拍摄。
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信息,必须与其监管协议上的监管账户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管理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协议期限为3年。协议到期后,该项目仍有住房需要办理贷款的,由管理部自行延长协议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
楼盘准入登记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管理部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准入楼盘对外公告
管理部应当将已准入楼盘的名单报送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
管理部按照准入一次装档一次的原则,将楼盘准入的各项资料按《楼盘准入资料目录》规定顺序装订成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为购房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前,应当派其经办人接受管理部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准入楼盘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已准入的楼盘,在发生信息变更后,须及时向管理部报送变更后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管理部在收到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后,应当按照业务规定予以变更,同时将资料分别存入对应的楼盘准入档案和系统办理当日的业务凭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监管督查
管理中心通过系统例行抽查、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工作督查等方式,对管理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准入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管督查。对监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经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应当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并将贷款申请资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贷款顺利回收。
(一)为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变相少收、不收或缓收购房首付款的;
(三)已准入楼盘出现停建、烂尾等不良状况的;
(四)与购房人串通实施住房公积金骗贷或骗取的;
(五)串通提高房价,实施零首付、首付贷、首付借等行为的;
(六)管理部发现或被他人举报并经核实的其他恶劣行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管理中心必要时结合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制度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