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防城港市贯彻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防金管通〔2015〕30号)文件规定,异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所需提供材料除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外,其余贷款申请材料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具体可登录中心网站“业务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信贷科咨询电话:0770-2833167。需提醒您的是,如您购买的是商品房期房,楼盘房屋需经我中心贷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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