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心各级领导干部请(休)假、外出(指出国或参加跨省区活动)要按组织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实行“副职向正职、正职向上级”逐级报告制度;
第二条 中心主任请(休)假、外出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三条 中心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请(休)假、外出经中心主任批准,报市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外出经分管副主任向中心主任分别同意,报市中心人事科备案;
第五条 市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前须安排好各自工作,正职领导干部还须安排好外出期间单位的临时负责人;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外出要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法定假日期间离盘外出3天以上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向组织报告。所有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审批权限请假报告并批准同意;
第九条 领导干部获准外出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公费外出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公费旅游。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要事先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出国应按有关审批手续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出不经请示的,予以严肃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