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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访制度

2017-07-26 08:00:02 无忧保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防化社会矛盾,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办公室为兼管群众信访办公室,负责热情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为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地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要认真接待每一位投诉信访和举报的群众,妥善处理信访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让群众满意。

第五条 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和法制观念,严守信访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信访、投诉、举报人的权利。

第六条 各部门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投诉、被检举的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上级机关或中心领导对投诉、检举材料的批示告知当事人;未经投诉人、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检举人的姓名、身份等。

第七条 在处理信访案件中,与查办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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