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已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或者自筹资金;
(七)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八)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