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科: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面临贷款需求骤增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双重压力。为落实省监管办要求,保持公积金有序运营,进一步化解贷款风险,经中心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对现行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取方面
1、恢复购房提取对购房套数和提取次数的限制条件;
2、符合条件的购房提取只能提取本人和配偶账号内的公积金余额,其余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的不得提取;
3、取消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4、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按郴公积金委发〔2014〕2号文件中第八条规定执行;
5、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受理时限为二年。
二、贷款方面
1、申请购房贷款时,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受理时限恢复到二年之内;
2、团购房贷款必须取得同样相应手续后才予受理;
3、取消装修贷款;
4、有条件地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各地应对贷前调查(包括对购房真实性,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流水)及异地互认程度等从严把关。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