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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闽建金〔20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至12%。此次政策性缴存比例调整,不计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次数。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两家归集业务受托银行,统一在银行端对超12%比例的缴存单位进行后台批量调整,提供便民服务,高效办理调整业务,缴存单位无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业务承办银行前台办理比例调整手续。

四、2016年4月以前(含4月)住房公积金尚未缴存到位的缴存单位,批量调整后仍可按新旧缴存比例差额对2016年4月以前的欠缴月份进行补缴。

五、对住房公积金已预缴到2016年5月以后(含5月)的缴存单位,由于缴存资金已计入职工个人明细账,原则上不做处理。但2016年5月1日起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按12%比例缴存。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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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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