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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关于贯彻落实帮助企业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成本政策的公告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降成本41条落实情况全面检查的通知》(桂工信综合〔2016〕5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中心多措并举,认真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等政策,取得良好成效。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心贯彻落实帮助企业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成本政策所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

历年来,我中心严格执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实施细则为: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能高于12%。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本市统一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2.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 以上职工同意。

4.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1.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1年,1年期满后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2.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或者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或者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的材料:

1.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3.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4.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五)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2.单位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3.我中心审核;

4.市管委会批准。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市管委会或我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经市管委会授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由我中心核准,报市管委会备案后执行。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5日

标签:   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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