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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开展2016年公积金贷款贴息的通知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各缴存者:

按照《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现将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公告如下:

一、贴息对象

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旗县区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家庭除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构建的单套住房以外,在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住房和营业用房的;

(二)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者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已经还贷1年以上,且不良记录未超过规定次数的;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

二、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15日下午18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旗县区管理部提交贷款贴息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出贴息申请后,要通过初审、复审。12月11日至17日,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公示结束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年底前将贴息金额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人还款账户。

望广大符合条件的缴存者,相互告知,按期申请。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标签:   公积金贷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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