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职工:
因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在网络等媒体、公共区域发布宣传广告,通过虚构有内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以代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的名义从事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非法活动,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针对此类情况,我中心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批准或同意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有业务均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对社会公开的办事承诺依法办理,也未收取任何费用,绝不会因中介参与而多提、多贷或违规缩短办理时限。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等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大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退回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职工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其骗提、骗贷情况。
(三)将其骗提、骗贷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三、请广大职工正确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不要相信非法宣传广告,以免给自己的财产、信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不法人员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电话:053312329。
特此声明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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