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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我市贯彻落实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政

2017-07-29 08:00:0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件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和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我市于日前出台了相关新政,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比例的政策。

?一是严格执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最高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企业,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12%调整为5%—12%,此政策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企业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提高缴存比例,缓缴的应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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