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的实施意见》《焦作市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后,受到了焦作市广大企业、农民工和房产销售部门的高度关注及热烈欢迎。从现在开始,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居民,已被本市或外省市城镇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或在本市选择自由职业或个体经商的务工农民,于2016年8月31日前通过采用补缴或连续缴存的方式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完善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务工农民建立住房保障,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焦作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结合焦作市实际,坚持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针对务工农民就业的分散、不稳定等特征,采取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缴存、自主缴存、以村为单位缴存等多途径缴存办法,最大限度地将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务工农民提供住房保障。焦作市从维护务工农民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务工农民的覆盖工作,同时坚持同等权利、便民利民的原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低息贷款等各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便利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全市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均要在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特别要将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5%)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农民进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进行自主缴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焦作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实施意见指出,市辖区内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组织本村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范围为,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居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被本市或外省市城镇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或在本市选择自由职业或个体经商的,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务工农民专户建立工作。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能低于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5%,上限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即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核定依据。务工农民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2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93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
为了方便住房公积金业务拓展,实施意见规定,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一名专职负责本村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专管员,负责代办本村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宣传、咨询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需填写《焦作市住房公积金务工农民专管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村账户月缴存额的5‰支付归集手续费。
来源:焦作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