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共有30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浙东经济合作区五城市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宁波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市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公积金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执法稽查部、房改审批部7个部门,下设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鄞州、镇海、北仑8个分中心,各分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与上年无增减。全年实缴单位22166家,实缴职工96.50万人,缴存 156.39亿元,同比增长11.49%。当年新开户单位4058家, 新开户职工22.84万人,净增单位3319家,净增职工7.53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012.63亿元,缴存余额 382.4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26%、11.19%。
(二)提取:全年提取117.91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5.39%,比上年同期增加 9.46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630.15亿元,同比增长 23.0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 10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6家,与上年无增减。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11万笔,计103.53亿元,同比增长 13.33%、19.16%。其中, 市中心发放0.81万笔,计47.88亿元;余姚分中心发放0.17万笔,计6.42亿元;慈溪分中心发放0.25万笔,计10.71亿元;奉化分中心发放0.11万笔,计4.60亿元;宁海分中心发放0.10万笔,计4.03亿元;象山分中心发放0.09万笔,计3.65亿元;鄞州分中心发放0.15万笔,计7.55亿元;镇海分中心发放0.14万笔,计7.24亿元;北仑分中心发放0.29万笔,计11.45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7.40亿元。其中, 市中心为16.00亿元,余姚分中心为2.44亿元,慈溪分中心为2.61亿元,奉化分中心为1.27亿元,宁海分中心为1.31亿元,象山分中心为1.37亿元,鄞州分中心为3.75亿元,镇海分中心为3.55亿元,北仑分中心为5.10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0.66万笔,计599.93亿元,贷款余额359.91亿元,同比增长11.35%、20.86%、22.5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4.10%,比上年同期增加8.7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应还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金0.11亿元,因提前还款,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94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6.00亿元,余额零。项目贷款本金已全额回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32.16亿元。其中,活期 0.46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3.93亿元,1年以上定期8.33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19.44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4.10%,比上年同期增加8.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 159969.79万元,同比增长 9.12 %。其中,市中心为71049.97万元,余姚分中心为10043.62万元,慈溪分中心为12295.96万元,奉化分中心为5441.40万元,宁海分中心为5021.76万元,象山分中心为5806.48万元,鄞州分中心为15922.87万元,镇海分中心为14197.86万元,北仑分中心为20189.87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8227.4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1741.35万元,其他收入 1.02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44600.18万元,同比降低44.56 %。其中,市中心为17851.61万元,余姚分中心为3077.77万元,慈溪分中心为3002.95万元,奉化分中心为2894.44万元,宁海分中心为2201.94万元,象山分中心为1450.48万元,鄞州分中心为4907.09万元,镇海分中心为3351.99万元,北仑分中心为5861.91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35699.0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205.3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556.53万元,其他支出1139.21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15369.61万元,同比增长 74.40%。其中市中心为53198.36万元,余姚分中心为6965.85万元,慈溪分中心为9293.01万元,奉化分中心为2546.96万元,宁海分中心为2819.82万元,象山分中心为4356.00万元,鄞州分中心为11015.78万元,镇海分中心为10845.87万元,北仑分中心为14327.96万元。增值收益率3.15%,比上年同期增加 1.11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9221.7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57.22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553.3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490.6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662.1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0720.76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1458.68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1684.17万元,奉化分中心上缴426.19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627.18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723.55万元,鄞州分中心上缴2378.92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2151.96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2490.7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75230.75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5261.03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51294.56万元,余姚分中心上缴5540.87万元,慈溪分中心上缴5738.43万元,奉化分中心上缴1598.77万元,宁海分中心上缴2373.98万元,象山分中心上缴2083.05万元,鄞州分中心上缴8042.00万元,镇海分中心上缴9211.68万元,北仑分中心上缴9377.6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5126.56万元,同比增长1.62%。其中,人员经费3225.16万元,公用经费360.94万元,专项经费1540.46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427.15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21.53万元、135.99万元、569.63万元;余姚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66.77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58.11万元、29.38万元、79.28万元;慈溪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65.33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97.06万元、67.16万元、101.11万元;奉化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9.57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54.36万元、15.84万元、99.37万元;宁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9.75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2.97万元、31.46万元、35.32万元;象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20.33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54.89万元、14.4万元、151.04万元;鄞州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2.57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93.95万元、12.8万元、105.82万元;镇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00.75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81.21万元、27.12万元、92.42万元;北仑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24.34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91.08万元、26.79万元、306.4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24.7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2‰。其中,市中心为0.031‰,余姚分中心为0.016‰,慈溪分中心为零,奉化分中心为0.186‰,宁海分中心为零,象山分中心为零,鄞州分中心为0.193‰,镇海分中心为零,北仑分中心为0.17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 60 %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73212.9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7.5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0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5年底,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017.78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8.46%和11.49%。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8.95万笔117.91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3.5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4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85%,租赁住房占0.2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6.4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9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61%,其他占4.6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本年度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5948.82万元。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6.0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2个5.0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个1.00亿元。建筑面积共25.34万㎡,可解决312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3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9.20%,比上年同期增加13.7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26315.00元,最低限额1350.00元(其中,市中心和余姚、慈溪、鄞州、镇海、北仑5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650.0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350.00元),单位、个人各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存款实行分档利率计结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3月1日起,年利率调整为2.10%;自2015年5月11日起,年利率调整为1.85%;自2015年6月28日起,年利率调整为1.60%;自2015年8月26日起,年利率调整为1.35%;自2015年10月24日起,年利率调整为1.10%。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利率为0.35%。年度结息日定为每年的6月30日。
自2015年3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之内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50%,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4.00%;自2015年5月1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之内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2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75%;自2015年6月2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之内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00%,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50%;自2015年8月26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含)之内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调整为3.25%;2015年10月24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基准年利率未作调整。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标准执行;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自2015年5月1日起,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户。余姚分中心自2015年5月1日起,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商业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为70万元,单方40万元。慈溪分中心自2015年5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家庭首套房,无提取记录、无房贷记录的购房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100万元,单方50万元。奉化分中心自2015年4月1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80万元,单方40万元。宁海分中心自2015年2月1日起,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30万元。象山分中心当年最高贷款额度未作调整。鄞州分中心自2015年7月15日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户。镇海分中心自2015年7月27日起,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户。北仑分中心当年最高贷款额度未作调整。
(四)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2015年度全市发放异地贷款6435.8万元,计121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494966.8万元,计8582笔。
(五)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2015年4月20日出台《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3号);2015年4月24日出台《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4号);2015年6月29日出台《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5号);2015年9月18日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6号);2015年11月5日出台《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2015年11月19日出台《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15〕8号)。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5年9日1日起,开始办理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转发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5年12月8日起,开始办理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服务改进情况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清使命、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稳增长、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用好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坚持高效、优质、规范服务,优化贷款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对外承诺的贷款审核和放款时限规定;完善自助查询机、“宁波住房公积金”微信服务号、公积金贷款审批进度短信提醒等服务举措,积极抓好午休不间断、周一晚间服务等服务,对有需要的职工提供上门服务,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尤其是中心抓紧抓实“双贯标”工作,成为全国第三家、省内首家住房公积金“双贯标”单位,实现提取业务“一柜办结”。各分中心因地制宜升级完善门户网站、构建“柜台—银行—网络”服务体系、推出“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服务新举措。
(七)住房公积金依法行政情况
中心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行政,以“三严三实”为标准,多措并举做好建制扩面、规范权力运行。采取“宣传发动、典型带动、部门联动、执法促动”的“四动”工作法,抓好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将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纳入市政府2015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指导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核对拟上市公司有关用工情况;做好年度验审工作,年审率达到98%;加强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扩面工作合力;完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考核办法,发挥银行扩面优势。中心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认真处理职工来信来访,投诉处理办结率100%。
注:1、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市中心管理费用1427.15万元,象山分中心人员经费165.44万元,以及北仑分中心专项经费38.80万元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予以安排,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2、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按建设部规定口径为2015年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