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工作总结暨2015年工作意见的报告;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保山市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及管理费用预算;保山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有关事项; 保山市贯彻落实部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文件精神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保山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办法;保山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实施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保山市降低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的意见;保山市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意见;核定2016年度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保山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执法科、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贷款管理科5个科室,下设隆阳、腾冲、昌宁县、龙陵县、施甸县5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6家,比上年无增减。全年实缴单位1608家,实缴职工85050人,缴存11.83亿元,同比增长21.27%。当年新开户单位51家, 新开户职工5514人,净增单位21家,净增职工162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62.04亿元,缴存余额42.7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3.58%、17.89%。
(二)提取:全年提取5.3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45.19%,比上年同期增加7.48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9.28亿元,同比增长38.41%。
(三)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比上年无增减。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34笔14.70亿元,同比增103.46%、158.48%。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7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2万笔53.31亿元,贷款余额33.49亿元,同比增长14.14%、38.06%、51.1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8.32%, 比上年同期增加17.23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0.78 亿元。其中,活期60万元,1年以内定期(含)1.58亿元,1年以上定期6.8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32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8.32%,比上年同期增加17.2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14749.58万元,同比增长25.01%。其中:存款利息收入4089.4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0656.00万元,增值收益利息收入4.1万元。
(二) 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3811.70万元,同比降低 51.89 %。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3465.3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46.36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0937.88万元,同比增长 182.22%。增值收益率为2.48%,比上年同期增加1.43%。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133.22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281.36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281.3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23.3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23.3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048.38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021.4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全年管理费用支出 1147.08 万元,同比增长0.69 %。其中,人员经费 630.67 万元(含缴交社会保障资金108.78万元),公用经费 216.24 万元,专项经费300.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8.17万元(全部为200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前老机构遗留逾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24‰。当年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新增贷款余额113321.93万元的1%提取,余额为4048.3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2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因我市不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截至2015年底,未发放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逾期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 2015年底,我市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0.23%和21.27%。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81%,国有企业占18.32%,城镇集体企业占1.43%,外商投资企业占0.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6%,其他占0.01%。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19.16%,中等收入群体占 79.99%,高收入群体占0.85%。
(二)提取业务: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54万笔5.3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6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3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69%,租赁住房占0.59 %,其他占 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39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2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8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50%, 其他占0.85%)。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6.4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7.29%,比上年同期增加14.9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616.9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5.43%,90-144(含)㎡占62.68%,144㎡以上占31.89%;新房占76.20%,二手房占23.8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14.15%,中等收入群体占85.18%,高收入群体占0.67%。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9.25%,比上年同期增加63.3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单位和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0,307.25元,中央、省属驻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可参照昆明市标准14,208元执行,最低月缴存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2,209.00元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最低为5%。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当年先后5次调整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其中,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35%下调至2.1%。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由3.75%下调至3.50%,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从2015年5月11日起,执行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下调至1.85%。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由3.50%下调至3.2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4.00%下调至3.75%。从2015年6月28日起,执行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85%下调至1.6%。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由3.25%下调至3.00%,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50%。从2015年8月26日起,执行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1.6%下调至1.35%。5年期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由3.00%下调至2.7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由3.50%下调至3.25%。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从2015年5月15日起,职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上调为6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从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上调为40万元。
(四)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当年10月20日办理首笔异地贷款,至年末累计办理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在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17笔,金额532.30万元。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经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于当年5月15日、8月20日和9月 14日先后出台了多项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新政。
一是将职工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
二是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双职工最高可贷款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职工最高可贷款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其中,职工用产权与父母或子女共有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代人中有2人以上在保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身职工用产权与父母或子女不是共有人的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父母或子女在保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是取消职工购、建另一套改善性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须间隔两年以上的限制;同时取消同一职工家庭只能贷款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四是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直系亲属可互助贷款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在保山为未成年的子女购、建自住住房,或在外地购买产权人为职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含未成年子女)的自住住房,未用该套住房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购房手续在2年以内的,可用职工本人(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的成年未婚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保山购、建自住住房,购房手续在2年以内的,可用该住房做抵押,以职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后,允许其无该套住房产权的父母或子女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协助职工支付房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是取消原房租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后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限制。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2015年度提取额度标准按300元/月•户核定,全年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
六是延长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时限,由取得房产证2年以内放宽到5年以内。
七是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在保山回保山购买自住住房,其在外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省内其他州市,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保山市的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八是职工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也未用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购房手续在两年以内的,可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其他自有住房做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是允许已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可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剩余部分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十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保证金比例从贷款额的10%调整降低为商品住房最低5%、保障性住房最低3%。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一是继续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业务网点服务功能,在所有业务大厅都配备了自助查询终端,统一建设了排队叫号系统及视频发布系统;继续推行一站式平台、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告知、一旬内办贷、一日内提取、一个电话话查询的“六个一”服务。
二是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为载体,拓展服务渠道,完成了官方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的开发建设,同时加大门户网站、12329热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短信的推广及使用,全年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信息243条,接受12329电话咨询23107次,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15177笔,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推送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职工个人缴存贷款余额增减、中心通知事项等短信1122478 条。
三是完成了保山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第三期稽核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联名卡、风险预警、办公自动化6个子系统的开发及上线工作。
(七)当年没有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八)当年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纠正和处理情况。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