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全面放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正常缴存、归还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留足贷款余额的30%,其余部分均可提取;担保人、反担保人不受借款人贷款余额限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职工持2000年以来的房产证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不高于房价的80%且不超过40万元。
房屋价值,有发票的以票面金额为准;无发票的参考以下标准计算房价:2000年——2004年按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2005年——2009年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2010年至今无发票的按每平米3500元计算。市直及盐湖管理部按以上标准执行,其他管理部结合当地房价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