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赤峰市2015年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规范通知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根据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房字〔2008〕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现将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规范如下,请住房公积金各缴交单位严格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上限不得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具体计算方法为:

赤峰市统计局公布的赤峰市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52,152.00元,以此计算2015年的缴交基数为:

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2,152.00元÷12个月=4,346.00元;

城镇职工月工资三倍=4,346.00元×3=13,038.00元;

平均月工资三倍的12%=13,038.00元×12%=1,564.56元;

公补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1,564.56元×2=3,129.12元

各缴交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3,129.12元。

三、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超额发放公积金补贴的相关单位以及公积金管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缴交金额,对以前超缴部分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承担后果,以后一律不得突破上限缴交,对超缴部分我中心不予接收。

五、本通知下发前5个月实际月缴交额低于3,129.12元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补足差额部分。

标签:   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公积金缴存比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