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金发〔2015〕108号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各管理部,资金科:
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经2015年9月14日市中心第三十三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取申请人包括: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
2.对于正常类贷款,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2014年度、2015年度的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不超过两个年度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对于逾期超过90天的非正常类贷款,只能提取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逾期个贷本息,提取额不超过逾期贷款本息。
3.担保对象属于正常类贷款的,担保人可以按照《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列的11类提取情形,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对于担保对象属于非正常类贷款的,不受理担保人的提取申请,待担保对象所贷款项由非正常类转为正常类方可申请办理提取。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转账至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5.此项业务从2015年9月15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届时另行发文。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