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办事处: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文件精神,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