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清理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存量贷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贷款条件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章,第5.1条,第5.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5.1.3“贷款委托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放贷款后,如借款人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以及第5.8贷后管理第5.8.5贷后检查第1点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第(3)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规定,我中心将于近期对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追缴清理。
请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2015年9月30 日前,到我中心办理相关续缴或依法办理停缴申报手续,否则,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规、合同宣布借款合同终止,提前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系电话:0774-6023100,联系人:钟小姐。
特此公告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