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拥有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对户籍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保山市行政区域内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向保山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三、职工因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家庭代际间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不变。
四、职工因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购建自住住房,用职工(或配偶)在保山的自有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不变。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9月14日起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