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2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