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讯: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经济稳增长,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以家庭户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仅限于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款项;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装修自住住房行为的。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
根据当前全市装修自住住房均价500元/m2计算,装修一套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的额度为:500元/m2x该套自住住房的总面积u2)。
三、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由装修公司装修的,应提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付款发票(不含家电、家具等购物类发票);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装修工程预算表及所需主要建材发票(大额)。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需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时(必要时实地核查),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