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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

2017-07-30 08:00:02 无忧保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以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及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工作中,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真实性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方面进行审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及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应加强面谈工作,并应要求其提供个人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真实性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可向申请人作贷前或贷中面谈,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原件;2.近六个月工资发放财务凭证;3.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原件;4.其他证明材料。

四、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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