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金管委〔2015〕1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精神,决定自即日起(以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比例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