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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回应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规定,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购买、建造自住房提取条件:职工凭三年内购买自住房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低于30%购房首付款发票,建造自住房的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放宽下岗失业职工提取条件:破产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职工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且账户已封存的,提供下岗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公积金余额。

三、开通租房居住职工提取业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开通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业务: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心脏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脑血管意外及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提供一年内的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湖北省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票据、经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负担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公告。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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