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浙江省直、杭州市两级的公积金中心,都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其中,公积金额度确定方式调整如下:自2015年11月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11月起浙江省直和杭州公积金贷款按新政策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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