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8月4日起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的政策取消了租房提取超过家庭收入比例的条件,不需提供租房合同发票就可凭无房证明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住房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相关条件包括: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3个月;职工及配偶在韶关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同时,调整后的政策还规定了提取额度和时限。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且不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缴存额的50%,且不超过300元/月/人的限额。并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需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每年提取一次。
此外,新规还简化了提取要件,进一步方便提取者。按照此次的新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无房证明(单身则出具未婚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汇款变更清册和退款申请凭证即可。